租賃契約

圖1 租賃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租賃契約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租賃契約是一種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的契約[1],其中一方要將物(包含動產不動產)租給另一方使用、獲得利益(把東西租出去的人叫做出租人);另一方要支付租金給出租人(租用東西的人叫做承租人);常見的有房屋租賃契約。
租金可以用金錢支付,也可以用租用物的孳息來支付[2],例如A向B租用一塊地種葡萄,雙方可以約定A付錢給B當作租金,也可以約定把收成的葡萄付給B當租金。

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註腳

  1.   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2.   民法第421條第2項:「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民法第69條:「
    I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II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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