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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匿名 ( 進階會員)於 2019-07-29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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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
家事法
有經濟能力的人,對於不能用自己財產維持日常生活的親屬,有給予經濟上協助的義務。
不過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關係,才有扶養義務,例如:夫妻之間
[1]
、父母子女之間
[2]
。
註腳
民法第1116條之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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