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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

有經濟能力的人,對於不能用自己財產維持日常生活的親屬,有給予經濟上協助的義務。

不過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關係,才有扶養義務,例如:夫妻之間[1]、父母子女之間[2]

註腳

  1.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2.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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