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犯

刑法上原則不處罰預備犯,但有些犯罪的準備行為本身便具有高度的危險性,為了避免人民有受侵害的危險,而特別制定的例外規定。例如:刑法第173條第4項[1]、刑法第271條第3項[2]

註腳

  1.   刑法第173條第4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271條第3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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