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基於私法契約而成立勞動關係,依雇主指示提供勞務並獲取報酬之人,即謂之勞工。勞工有一個很重要的特徵是「從屬性」,學理上有三大從屬性,亦即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1],相對地雇主對於勞工則有勞務請求權、指示命令權及懲戒權。
舉例來說,小英和一間清潔公司簽了「承攬契約」,工作內容是到公司的客戶處打掃,按件計酬。但是,小英必須到公司指定之地點工作,要穿著公司的制服,不然會扣錢,要簽到及簽退,遲到、早退需要補時數而且會扣錢,無故不到也要賠錢,臨時生病或有事不能到的話,要在一個星期以前先告知公司,病假需要提供醫生證明,而且事假只能一個月請一次,而如果小英的工作時間沒有達到客戶或公司的要求,公司也會扣錢[2]。
這個案例中,小英很明顯地受清潔公司指揮監督,並以從事清潔工作按件計酬,經過前述從屬性的要件檢驗,屬於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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