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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連鎖
民事法
指多次連續的「有權
占有
」,就構成占有連鎖。占有連鎖在我國實務上須符合三個要件才能主張:
一、 中間人對
所有權
人有占有
權利
,例如買賣、租賃等
契約
關係;
二、 占有人對中間人有占有權利,例如買賣、
轉租
等契約關係;
三、 中間人將直接占有移轉給占有人不違法
[1]
(也就是說「合法」轉租、「合法」轉借的情形)。
註腳
這邊怕大家搞混,說明一下前期與後期的實務見解,早期實務見解認為:違法轉租產生的效果是出租人可以終止租約,所以在終止租約前,都還是能主張占有連鎖;之後的判決認為:違法轉租不成立占有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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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陳家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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