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種檢察官在沒有起訴被告的情況下,終結程序的方式。是指當被告涉嫌觸犯法定的非重罪,不追訴被告也不會影響到公共利益的時候,檢察官可以在1年到3年的時間內,暫緩起訴被告[1],讓被告可以在完成一些條件[2]後(例如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接受治療),得到不起訴處分的一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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