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

圖1 正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正本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正本是依照原本所做成的文書

例如書記官依照法官做成的判決書原本,蓋上法院章作成判決書正本[1],並將正本送達案件當事人、辯護人或相關人[2];或是公證人依據公證書的原本做成正本[3],交付給請求權[4]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52條:「
    I 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II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2.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項:「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
    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第1項:「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3.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6條:「公證書正本、繕本、影本應依原本(附式五)作成;節錄繕本僅就與請求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有關部分節錄作成之。」
  4.   公證法第91條第1項:「公證人得依職權或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之請求,交付公證書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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