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通常會被理解成「一個人曾受到法院判決有罪所留下的紀錄」。但在主要的刑事法規(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前科」二個字。關於前科的意思,可以從其他法規與實務上的做法來理解: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有「犯罪前科
」一語,是指一個人曾被
緩起訴、職權
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
而這就與一般人認知的「前科」不同,不只限於曾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狀況,而是包含被
檢察官緩
起訴、職權不起訴
的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或許會有人認為「有
良民證」就等於「沒有前科」,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是當一個人犯罪並被判有罪、執行後留下的紀錄,然而如符合
少年事件處理法、獲
緩刑,或僅受
拘役、
罰金宣告等各類情形,就不會被記載在上面。相對於個資法的犯罪前科,良民證的範圍更小。例如被處拘役並不會在良民證上被看到,但仍屬於個資法的「犯罪前科」。
前案紀錄表
實務上則有所謂的「前案紀錄表
」,只要一個人曾經因為涉嫌犯罪而受到
偵查或審判,就會留下紀錄,不管結果是有無被起訴或者有罪/無罪,是範圍最廣的紀錄(比個資法的前科紀錄更廣)。但僅有法院、檢察機關可以取得並閱覽,一般人無法像
申請良民證一樣,取得自己的前案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