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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法律百科 ( 認證法律人)於 2023-07-21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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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刑事法
圖1 檢察事務官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按
照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
[1]
規定,檢察事務官為協助
檢察官
辦案的職位,工作包含
搜索
、
扣押
、
勘驗
、執行
拘提
、
詢問
案件相關人(
告訴人
、
告發
人、
被告
、
證人
、
鑑定人
)以及協助檢察官其他職權的執行。
註腳
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
:「
I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II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
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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