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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洪瑄憶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7-29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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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能
民事法
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間所約定的契約標的,已經不存在了,致債務人無法依約履行契約。給付不能的情形,分為客觀給付不能及主觀給付不能:
客觀給付不能,指任何人居於債務人的角度,都無法將契約標的物交付予債權人,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要把天上的月亮出賣予買方,但不論是賣方或任何人根本都不可能把天上的月亮摘下來,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買方,此種情形即屬客觀的給付不能。
主觀給付不能,指債務人因自己應該負責的理由,以致於無法依約將契約標的物交付予買方,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需在2019年4月1日將X房屋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買方,但賣方卻在2019年3月31日將X房屋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其他第三人,以致於賣方在2019年4月1日清償期時,無法將X房屋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買方,此時即屬主觀的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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