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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 彭志傑 ( 認證法律人)於 2018-10-24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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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
通用
針對某財產而言,多位權利人(即公同共有人)之間共同所有的關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外,對該財產的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必須取得所有公同共有人的同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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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民法第828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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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法律人
陳琦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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