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物

重製行為而產生的物(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1] ),如:重複印刷的樂譜、翻拍照片或側錄影音等。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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