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作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對此法律名詞設有定義,即「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1]。」也就是以不同的表達方式就原著作的表達方式另為呈現,例如將中文政治評論翻成英文、將暢銷小說翻拍為電視劇,或將熱門歌曲改編為電音等,均屬之。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
  • 歷次版本
  • 相關辭典
請在此輸入您建議的名詞,例如:智慧財產權
如:法小科
如:legispedi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