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一般提起訴訟更為簡便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1]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亦即,如果債權人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可以先不用對債務人提出訴訟,而可以先透過這個程序,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未在法定20日內聲明異議(表達不服,不用附任何理由)的話[2],支付命令就能作為執行名義(執行依據)[3],債權人就能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