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

圖1 督促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督促程序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相較於一般提起訴訟更為簡便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1]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亦即,如果債權人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可以先不用對債務人提出訴訟,而可以先透過這個程序,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未在法定20日內聲明異議(表達不服,不用附任何理由)的話[2],支付命令就能作為執行名義(執行依據)[3],債權人就能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
    I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II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3.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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