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作權

基於原著作另為創作,衍生創作即屬一種改作行為(著作權法第28條[1])。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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