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參考「督促程序」的辭典。
當債務人要給付的是一定數量的金錢、其它代替物、有價證券,債權人就可以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 債務人可以在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而且不需要附理由[2]。如果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用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3];如果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失效,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這個行為,就視為起訴或是聲請調解[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