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法條中的習慣在法律上就是指習慣法。
習慣法由兩個部分組成 : 一、多年慣行的事實。 二、普通一般人對於這個事實的確信和遵守。
習慣法的用途就是在法律未規定的狀況下提供當事人和法官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