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閱期間

審視、閱讀、仔細考慮契約的時間。因消費者如果沒有時間好好仔細閱讀契約內容就倉促簽約,容易陷入企業經營者所提供定型化契約內不公平條款的風險,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一項);並規定審閱期間的權利不能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拋棄(第二項)。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I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II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III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IV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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