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在民法第1064條[1],指生母在與生父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受胎[2]或出生的小孩(非婚生子女),而後因為生父母雙方結婚,這個小孩在法律上將會被當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的婚生子女。也就是民間一般所說「先上車後補票」的情形。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