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尊嚴

人性尊嚴可見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1] 。」我國憲法並無「人性尊嚴」之明文,因我國法律受德國法影響極大,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參考德國基本法,將這個概念納入憲法的解釋範圍。

 

註腳

  1.   Grundgesetz f?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Art. 1 Abs. 1;德國基本法中文全翻譯請見司法院(2012),《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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