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1]規定,行政規則指的是行政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下屬),依其權限或職權,為了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訂定「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容易混淆的相對概念是「法規命令」,法規命令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2],指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簡單來說,行政規則具有「內部性/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法規命令則相反,具有「外部性/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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