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犯

圖1 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不作為犯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犯罪行為人「不動如山」,沒有任何舉止或動作,卻因此違反刑法期待而構成犯罪[1]

例如:媽媽在岸邊看著自己的兒子在河中溺斃卻見死不救(正因為沒有救人,所以構成殺人罪[2]。不過前提是限於該行為人有保證人地位,並不是所有見死不救的路人都會成罪哦!);兩批人馬群聚互毆,警察到場制止並命解散,但大家都繼續逗留不離開(正因為都不離開,所以構成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3])。

註腳

  1.   刑法第15條:
    Ⅰ.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Ⅱ.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2.   刑法第271條:「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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