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責任能力,是指違反法律而應負責的能力[1]。
例如發生侵權行為,必須行為人有責任能力才要賠償[2]。有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3],能夠辨別是非利害、認識他的行為是社會不容許的行為。所以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4]、受監護宣告人[5]),侵權行為時也可能有識別能力,而被認為有責任能力,必須負擔賠償責任[6]。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