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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之報酬
民事法
即一般所稱的薪資,是指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的酬金,性質上應屬處理
委任
事務的對價,為經常性的給付
[1]
。
註腳
行政院經濟部經商字第09402199670號函
(2005/12/26):「董監事酬勞,屬盈餘分派之範疇。至董監事報酬,則指董事、監察人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屬公司法第196條、第227條之範疇。是以,報酬與酬勞,係屬二事,先為敘明。」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民事判決
:「董事乃經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以經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應得之報酬,性質上應屬處理委任事務之對價,為經常性之給付,無論公司是否有盈餘均應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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