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由公司股東所訂立,作為規範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準則,內容包含公司名稱、所在地、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1]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屬於公司內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對股東、董監事、經理人及公司都有拘束力。

註腳

  1.   無限公司章程參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參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董事人數。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參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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