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科罰金

圖1 併科罰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併科罰金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併科罰金是一種科處罰金的方式,是指以罰金搭配其他種刑罰方式,一同科處的狀況。舉以下罪名說明:

得併科罰金
例如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1],刑罰的規定為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這時可以單純對行為人處有期徒刑、也可以處以有期徒刑加上罰金,但是不能單純科處罰金。
科或併科罰金
融合了選科罰金跟得併科罰金的類型,例如一般的侵占罪[2],刑罰規定是有期徒刑、拘役,得科或併科罰金。意思是說,可以單純從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當中選擇罰金來處罰行為人,也可以處以有期徒刑、再併科罰金。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22條第1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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