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侵權責任

故意過失而違法侵害他人的權益,依法應負擔賠償責任。例如故意破壞他人的財產、過失傷害他人的身體等[1]

註腳

  1.   民法第184條:「
    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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