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董監事的應選名額為幾名,每一股份即會獲得相同數量的選票(表決權),但每張選票應分散投給數人,不得集中投給1人,按得票多寡依次決定董監事的選舉方式。因持股數較少的小股東無法集中火力將選票投給同一候選人,因此易造成持股數較多的大股東得壟斷或把持董監事席位;甚至,擁有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即可掌握所有的董監事席次。 舉例來說,若X公司今天要選出5名董事,而A持有1,000股股份,則A共會獲得5,000張選票,但因同一股份所取得的選票,應分散投給數人,因此,A至少要將其5,000張選票分為5等分(各1,000票),並將每等分投給不同的候選人;若B持有10,000股,則B將獲得50,000張選票,受到B支持的每位候選人即可各獲得10,000票。換言之,受到B(大股東)支持的候選人自然較容易當選,若B擁有過半數股權,更可使其支持的候選人全數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