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

圖1 罰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罰鍰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罰鍰(即一般所謂的「罰單」)一般是用在行政法領域,例如:開車超速收到違規罰單就是罰鍰。但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上,法院對於違反義務的人(例如證人受合法通知,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1])所科制裁,也稱之為罰鍰。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罰鍰(即一般所謂的「罰單」)一般是用在行政法領域,例如:開車超速收到違規罰單就是罰鍰。但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上,法院對於違反義務的人(例如證人受合法通知,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1])所科制裁,也稱之為罰鍰。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政府為維持行政上的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的目的,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人民所科的制裁,是由行政法所規定的主管機關執行,繳納完畢即可,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即一般所謂的「罰單」。
例如:開車超速收到違規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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