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處分權

圖1 事實上處分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事實上處分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因違建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賣方將違建轉讓予買方時,也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導致賣方無法把違建的所有權讓予買方。然而,違建轉讓的案例在臺灣比比皆是,因此,實務上為了解決違建所有權無法移轉的問題,創造出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

事實上處分權與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都具有對特定不動產的支配權能、處分權能,例如:對標的物占有、自由使用收益或為事實行為等,只是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法辦理違建的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登記等事項。換言之,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就是所有權的變形,兩者的性質相當類似。

此外,值得一提者,違建雖屬違法的建築物而無法進行登記,但如果遭稅籍機關清查而發現該部分未繳稅者,仍可能要求補稅[1]

註腳

  1.   相關判決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217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5號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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