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由

法理由是指各法條、各法典的創設理由或設計方式,用以解釋為什麼這個法條會存在、為什麼法條要這麼規定,以便人民了解法條的意義,也讓人民在使用法條產生疑問的時候,有一個參考與解釋的依據。

例如,不動產的移轉買賣依法必須使用書面進行[1],這樣設計的理由是因為不動產交易屬於重大交易,為求謹慎,所以要求所有交易必須以書面為之。保護人民財產,就是這條的立法理由[2]

又例如,刑法第344條之1處罰暴力獲取重利罪[3],理由是因為單純用暴力或傷害罪,可能會無法處理所有「暴力討債」的行為(例如跟蹤或潑漆),因此新增了這條規定。避免處罰漏洞,就是這條的立法理由[4]

註腳

  1.   民法第758條:「
    I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II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2.   立法院(2009),《立法院公報》,第98卷第5期,頁251-252。
  3.   刑法第344條之1:「
    I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4.   立法院(2014),《立法院公報》,103卷43期,頁33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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