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營利賺錢為目的的獨資或合夥組織,例如某某企業社、某某行號或個人工作室。
有不少法令中都會提到「行號」這個用語。
以公司法第15條[1]為例,公司借錢給其他人有限制,原則上公司不能借給任何人,例外則是當公司借錢給「公司、『行號』以及有限合夥[2]」這三種組織,並且:1. 彼此有業務往來,或 2. 無業務往來而短期借錢的金額不超過自己公司淨值40%。
此時,依據經濟部的見解,公司法第15條所指的行號,是指依商業登記法辦好商業登記的商業[3],包括獨資、合夥,以及免辦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