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號

指以營利賺錢為目的的獨資合夥組織,例如某某企業社、某某行號或個人工作室。

 

有不少法令中都會提到「行號」這個用語。

以公司法第15條[1]為例,公司借錢給其他人有限制,原則上公司不能借給任何人,例外則是當公司借錢給「公司、『行號』以及有限合夥[2]」這三種組織,並且:1. 彼此有業務往來,或 2. 無業務往來而短期借錢的金額不超過自己公司淨值40%。

此時,依據經濟部的見解,公司法第15條所指的行號,是指依商業登記法辦好商業登記的商業[3],包括獨資、合夥,以及免辦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4]

註腳

  1.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並可參見黃蓮瑛、温晴方(2022),《公司可以借錢給員工嗎?——公司出借資金應該注意的事項》。
  2.   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0027280號函(2018/4/27):「按有限合夥法第4條規定,有限合夥係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準此,有限合夥與公司、行號同屬營利性商業組織,爰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公司貸放款例外之範圍,解釋上應可包含有限合夥。」
  3.   經濟部經商第10700035480號(2018/5/14):「按本部98年8月27日經商字第09802114930號函規定公司法第15條所指之行號,係指依商業登記法辦妥商業登記之商業而言。由於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辦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亦為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當為公司法第15條第1項所指之行號,上開函釋爰以補充⋯⋯」。
  4.   商業登記法第3條:「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商業登記法第5條:「
    I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II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商業登記法第4條:「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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