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扶助義務

圖1 生活扶助義務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生活扶助義務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扶養義務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和「生活扶助義務」。

生活扶助義務是針對父母子女、夫妻以外,其他法定扶養的親屬(例如兄弟姊妹、媳婦公婆、女婿岳父母)之間[1],當受扶養權利的一方無力生活,而有扶養義務的他方有扶養能力時,才產生的扶養義務[2]。這時候就依照受扶養者的需要,以及扶養者的經濟能力、身分[3],給予必要的生活費用就可以了,扶養人不用犧牲自己的生活[4]

註腳

  1.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2.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3.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4.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06 號民事裁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質而言,此之扶養義務屬生活保持義務,與同法第1114條第 1款 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屬生活扶助義務,並不相同。前者,無須斟酌扶養義務者之扶養能力,身為扶養義務之父母雖無餘力,亦應犧牲自己原有生活程度而扶養子女。後者,其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此觀同法第1119條規定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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