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和「生活扶助義務」。
生活扶助義務是針對父母子女、夫妻以外,其他法定扶養的親屬(例如兄弟姊妹、媳婦公婆、女婿岳父母)之間[1],當受扶養權利的一方無力生活,而有扶養義務的他方有扶養能力時,才產生的扶養義務[2]。這時候就依照受扶養者的需要,以及扶養者的經濟能力、身分[3],給予必要的生活費用就可以了,扶養人不用犧牲自己的生活[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