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出資

圖1 勞務出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勞務出資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在公司的型態中,是指出資人為公司服勞務來換取公司的股份。例如股東以其專業技能提供一定期間的勞務給公司。目前只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勞務出資[1]
在其他企業組織中,合夥有限合夥的型態也可以用勞務出資的方式成為合夥人[2]

註腳

  1.   公司法第43條:「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公司法第115條:「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2.   民法第667條第2項:「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有限合夥法第14條第1項:「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但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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