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型態中,是指出資人將其個人信用提供給公司來換取公司的股份,例如允許公司使用出資人的名稱作為公司營利性使用。但公司法在2018年修法後已禁止信用出資的方式來換取公司股份[1]。 在其他企業組織中,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型態還是可以用信用出資的方式成為合夥人[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