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時法

ㄧ、定有施行期限的法律,除非經立法院通過延長期限,否則施行期滿當然失效(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1]、24條[2])這便是限時法。

二、定有處罰犯罪條文的限時法,犯罪行為人在法律施行期滿失效後,仍應適用行為當時的條文受罰。倘若可以不罰,豈非助長僥倖。

三、民國88年發生九二一震災時,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發布緊急命令,其中第11點有處罰犯罪的規定;第12點限定緊急命令施行期間至89年3月24日止。依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已廢止)第71條規定:「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這就是限時法後續追訴處罰的實例。

註腳

  1.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條
    Ⅰ.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Ⅱ.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ㄧ、定有施行期限的法律,除非經立法院通過延長期限,否則施行期滿當然失效。(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1]、24條[2])這便是限時法。

二、定有處罰犯罪條文的限時法,犯罪行為人在法律施行期滿失效後,仍應適用行為當時的條文受罰。倘若可以不罰,豈非助長僥倖。

三、民國88年發生九二一震災時,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發布緊急命令,其中第11點有處罰犯罪的規定;第12點限定緊急命令施行期間至89年3月24日止。依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已廢止)第71條規定:「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這就是限時法後續追訴處罰的實例。

註腳

  1.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條
    Ⅰ.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Ⅱ.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