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

圖1 法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法理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則而言,及多數人所承認的共同生活的原理,例如:正義、衡平及利益衡量等自然法根本的原理。
法理主要用來填補法律和習慣法的不足之處[1],最高法院曾經承認外國的立法例或施行前的法律[2]作為法理適用[3]

註腳

  1.   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2.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該法(按:信託法)雖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始經公布施行,但上開規定,對於在該法施行前成立之信託行為,仍應以之為法理而予以適用。」
  3.   王澤鑑(2003),〈民法總則在實務上的最新發展(一)——最高法院九0及九一年度若干判決的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2期,頁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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