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押

署押,包含署名(也就是簽名)、畫押(讓不識字的人指印或畫記號,可代替簽名[1])。如果偽造或者盜用他人的署押,將會觸犯刑法的偽造或盜用署押罪[2]

因為簽名或代替簽名的畫押,根據民法的規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3]。例如簽訂契約、簽收法律文件時,都需要簽名或畫押,一旦遭到偽造或盜用,可能會使讓自己的權利受到影響。例如A偽造B的簽名,向C借500萬元,B就莫名的背了500萬的債務。

若有人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或盜用署押罪,通常是用來製作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所以如果成功製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也會一併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4]

延伸閱讀:黃郁真(2018),《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

註腳

  1.   法務部(2012),《冒簽他人簽名,怎會是偽造文書?》。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I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3.   民法第3條:「
    I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II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III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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