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錯誤判決

當審理法院依法對於案件根本沒有管轄權[1]時,是不能進行實質審理的,因此這時無管轄權的法院就必須下一個判決,把案件移送到真正有管轄權的法院,而這個判決因為跟實體法律關係無涉,因此稱作「管轄錯誤判決」[2]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二章法院之管轄
  2.   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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