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局裁判

當法院作了一個決定(可能是裁定或判決),使得整個程序結束時,這個決定就稱為「終局裁判」。
例如本案判決就是一種「終局判決[1]」,因為判決出爐就代表這個審級結束了。又或是例如遺產管理人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的報酬,當法院依照遺產管理人的工作情形,決定一個金額並下一個裁定後,這個程序也就結束了(因為遺產管理人聲請的目的就是要法院決定一個金額而已),所以這個裁定就稱為「終局裁定」。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381條第1項:「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190條:「行政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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