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

指公司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可以在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及交易股票的資格。公司申請上櫃的財務、公司治理及資訊揭露標準相對申請上市稍微寬鬆,但仍需達到一定的資格條件,申請時必須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2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上,並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500萬股以上,也必須具有一定獲利能力、符合股權分散等條件[1]

註腳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
    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五百萬股以上者,以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記載之資本額為準。但私募有價證券未經公開發行之股份不列入前開資本額之計算。
    二、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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