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作者群
訂閱電子報
支持我們
menu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description
文章
space_dashboard
專欄
contact_support
問答
book
辭典
assignment
範本
photo_library
懶人包
person
登入
註冊
description
文章
space_dashboard
專欄
contact_support
問答
book
辭典
assignment
範本
photo_library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轉投資
民事法
是指公司用出資、認股或受讓
股份
等方式,而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不論公司是以長期投資為目的,或僅僅是為了追求短期買賣的差額利潤,都屬於公司法第13條規定
[1]
的轉投資
[2]
。
註腳
公司法第13條
:「
I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III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IV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V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投資總額。
VI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劉連煜(2018),《現代公司法》,第13版,頁109。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貢獻者:
黃蓮瑛
認證法律人
傅雅芝
認證法律人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
推薦辭典
×
公開署名
不公開署名
訂閱電子報
×
您可以透過電子報閱讀法科精彩內容喔!
姓名:
*
Email:
*
本網站使用 Cookies
繼續瀏覽代表您同意我們的
使用條款
及
隱私條款
×
祝福法律百科的朋友們新年快樂!
網站農曆年節不休息,歡迎常來逛逛,共同討論法律問題,交流分享,讓法律成為解決問題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