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債務人以特定財產為限,對債務負清償責任;就算債務大於特定財產,也不用再拿自己的錢出來清償。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或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額或特定財產為限,對公司或合夥債務負擔清償責任[1]。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