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科罰金

圖1 選科罰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選科罰金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是我國刑法對於罰金的一種規定模式,當一項罪名有兩種以上的刑罰規定時,可以挑選其中的罰金刑來處罰行為人。例如刑法竊盜[1],刑罰種類包含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三種,選擇罰金來處罰行為人,就叫做「選科罰金」。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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