繕本

圖1 繕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繕本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以訴訟實務為例,是指依照「正本」作成而有相同內容的文書,簡單來說就是與正本一模一樣的影本。

當事人向法院遞狀時都是給法院「正本」,但因為同時也需要將書狀給對造,所以我們就會把正本影印一份再交給對方,而這份交給對方的影本即稱為「繕本」[1]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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