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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圖1 原本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以表達一定意思為目的,由
文書
作成人作成的原始文書。例如
公證人
作成
公證書
原本
[1]
、
法官
作成判決書原本
[2]
。
註腳
公證法第18條
第1項:「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原本,與其附屬文件或已認證之文書繕本、影本,及依法令應編製之簿冊,保存於公證處或事務所,不得攜出。但經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律調閱或因避免事變而攜出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51條
第2項:「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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