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

圖1 無權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無權處分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對於標的物沒有權利的人,卻用自己的名義處分標的物,這個處分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要等到真正有權利的人承認才會生效[1]

例如A明明不是汽車的所有權人,車是A的好友B借他的,A卻用自己的名義跟C簽約賣車,並把車交付[2]給C,A把車讓與給C的行為就是無權處分,要有所有權的B承認才會發生效力。

註腳

  1.   民法第118條:「
    I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II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III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2.   民法第761條第1項:「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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