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取得動產物權,須經讓與合意和交付[1],在不動產則須經登記[2],好產生讓一個讓大家都認知到所有權歸於何人的「公示外觀」。無處分權限之人擅自做上述的處分行為,必須待有處分權的人承認,處分行為才會生效[3]。
而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限之人,任意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不知情」的人,此時不知情而受讓該物的人,可以依照民法上就動產、不動產分別的規定,取得所有權[4]。這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使動態財產權勝過原所有人的權利。
二、舉例
以動產善意取得為例:甲出借自己的相機給乙使用,乙卻未經甲同意出賣並交付予丙,此時若丙不知道乙非所有權人,信賴乙有權處分相機給自己,丙就可取得相機的所有權。
註腳